聯誼會章程
華夏之友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華夏之友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是接受華夏基金會用於發展內地職業技術教育和醫療衛生教育贈款學校的民間組織。
第二條 聯誼會的宗旨是: 加強項目學校的溝通和聯繫,發展校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辦好學校,培育人才,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改善民生和傳播慈善愛心作出貢獻。
第三條 聯誼會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以及華夏基金會信託管理委員會的指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聯誼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醫療衛生教育的政策、方針,接受教育部、衛生部對辦學方向的指導,提高教育質量和教學水平。
(二)研究華夏基金會對受贈學校提出的辦學建議和推薦的先進辦學模式,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建立符合現代經濟社會職業教育發展的方式,更好地發揮資助的效益。
(三)組織受贈學校交流職業技術和醫療護理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經驗,溝通辦學信息,開展校際合作,共同辦好學校,培育人才,推動我國職業技術教育和醫療護理教育的發展。
(四)發展國際間的文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聯誼會採取團體會員制,由受贈學校以單位作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力: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的建議權和批評權,有參與活動權和獲取本會印發的材料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積極提供辦學經驗成果分享和資訊,反映情況和意見,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聯誼會的工作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教育、衛生兩大學校系統中各選舉五位理事組成。理事是在年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主要由各校負責人擔任。理事長則由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
理事長所在單位推薦人選擔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條 聯誼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由會員單位輪流主辦。舉辦年會地點、日期和內容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可邀請華夏基金會委員和有關方面人士擔任理事會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長。
第十二條 聯誼會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時,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由會員單位繳納的會務費用,以及有關機構、個人的贊助。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由理事長所在單位負責建立賬目,專款專用,並每年向大會報告經費收支狀況。
華夏之友聯誼會常務理事名單
理事長: 于文泉 主任 (內蒙古赤峰市教育局)
職業教育學校常務理事: 段福生 校長 (北京昌平職業學校) 醫療衛生學校常務理事: 金中傑 校長 (甘肅衛生學校)
孫洪傳 校長 (青島華夏職教中心) 傅元恆 書記 (新疆昌吉衛生學校)
白蘭婷 校長 (成都大學華夏職教中心) 吳伯英 副校長 (陝西漢中職業技術學院)
周文迪 校長 (長沙縣職業中學) 梁瓊芳 校長 (廣東肇慶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白恆建 校長 (河北南宮職教中心) 魏鳳輝 校長 (吉林白城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